关于印发《镇江高专关于加强工作效能监察的规定》的通知
镇高专〔2013〕48号
各院系、各部门:
《镇江高专关于加强工作效能监察的规定》已经学校党委会、校长办公会通过,现予印发,请贯彻执行。
特此通知
附件:镇江高专关于加强工作效能监察的规定
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
2013年4月15日
附件
镇江高专关于加强工作效能监察的规定
为加强学校工作效能建设,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,保障上级和学校各项政策贯彻实施,切实转变工作作风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工作效能监察的指导思想及原则
1.以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为依据,紧紧围绕学校改革、发展和稳定的大局,积极开展工作效能监察。通过加强工作效能监察,进一步增强管理人员的大局意识、服务意识、责任意识,切实提高工作效能,保证有令必行、令行禁止。
2.开展工作效能监察坚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、服务大局的原则;坚持综合协调,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原则;坚持效能监察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;坚持表彰先进和惩戒落后相结合的原则。
二、工作效能监察的对象
工作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各职能管理部门、各院系及其工作人员。
三、工作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
1.履行职责情况。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决策部署;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目标、任务,达到质量要求,取得预期效果;是否存在不作为、乱作为现象。
2.作风建设情况。是否执行上级和学校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以及服务态度、工作效率、工作纪律、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。
3.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。制度体系是否建立健全,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
4.职能部门管理和服务窗口运行情况。主要是各职能部门、各院系工作运作是否协调、有序、规范,审批或申报事项是否按时办结。各种服务窗口的服务行为是否规范,是否做到高效便捷,方便师生员工。
5.其他失职、渎职行为和影响工作效能的事项。
四、工作效能监察的主要形式
1.通过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工作效能监察。
2.有计划地组织作风效能评议。制定效能民主评议办法,有计划、有重点地组织评议活动。
3.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工作效能问题的投诉。
4.在全校师生中聘请义务监督员,加强对工作效能情况的群众监督。
五、工作效能监察结果的运用
通过适当形式公布工作效能监察结果,把工作效能监察结果作为衡量院系、部门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,并作为考察中层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重要内容。并对以下情况严格执行责任追究:
1.部门、院系对于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执行不力,效率低下的,将予以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、诫勉谈话,直至取消部门、院系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。
2.属于工作人员服务态度、工作效率、工作纪律等方面的问题,将予以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、诫勉谈话,直至一年内不能参加评先评优和晋升职务职称的处理。
3.对问题比较突出的,通过监察建议、监察决定等方式,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。
4.对情节严重,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,要追究部门、院系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过错责任,由组织人事、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六、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
1.为保证学校的效能监察工作顺利进行,成立学校工作效能监察办公室,负责工作效能监察具体实施。
2.工作效能监察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会议,研究部署效能监察重点工作,总结工作经验,及时向党委行政汇报工作情况。
镇江高专校长办公室
2013年4月15日印发